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三八號
原告丁○○原告庚○○原告己○○原告乙○○原告辛○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國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