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四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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