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一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0二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恐嚇原告甲○○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關於被告被訴恐嚇部分二十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