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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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沙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蔡佩芳
       蔡宜燃
被   告  李美琴
       林世易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105年度沙簡字第171號),經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且訴訟標的金
額逾新臺幣50萬元,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5條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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