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補字第23號
原 告 楊幼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順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惟因本件已另經本院以105年度旗救字第1號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可暫時免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