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店小字第442號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尚宗平 被告 鐘仁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官 蔡寶樺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