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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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442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尚宗平

被告 鐘仁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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