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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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51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卓恩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林信谷 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392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9,76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
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