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528號
原 告 陳聰傑
原告與被告 李建南 、 陳麗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