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秩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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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151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潘世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5月7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900243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世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強力膠壹個及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貳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5月1日18時42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巷。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照片3張。
㈢扣案之強力膠1個及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2個。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應依該條論處。爰
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
所生之危害,及被移送人前已有多次相同之非行紀錄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又扣案之強力膠
1個及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2個,係供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2條第3項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 官游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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