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六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王慧惠法官陳玉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毓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