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交上訴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一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方文献 選任辯護人 林洸鍇 右上訴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交上訴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一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方文献 選任辯護人 林洸鍇 右上訴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