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勞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勞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三號J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即高
戊○○(重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重整人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訴訟代理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林金村~B2法官袁靜文~B3法官曾平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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