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兼送達代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並提出登載公示催告之都會時報1件為證。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有登載公示催告之都會時報1件可證。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564條第1項、第0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附表(96年度除字第9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號│備考││號││││(新臺幣)│││├─┼──────┼────────┼──────────┼─────────┼─────────┼────────┤│1│帆宣系統科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壹萬零參佰陸拾伍元│MIC0000000│(支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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