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賴秀雯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賴秀雯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