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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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29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賴秀雯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