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4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丁○○聲請人丙○○送達代收人 陳啟川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權拋棄書:應由全體聲請人蓋用印鑑章(可到院補正)。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被繼承人乙○○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所有子女)之有無。
(三)台北金南郵局存證號碼00322號之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邱鴻志(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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