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民國(下同)96年2月7日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江美琪┌──────────────────────────────────────────┐│附表:96年度除字第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傳平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6年1月21日│30,000元│RC0000000│││││二信用合作社銘傳││││││││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