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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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29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堼芠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