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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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 劉銘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院參酌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6746號債務執行卷,債權人即被告所執執行名義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柒拾壹萬捌仟參佰肆拾元,爰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參佰柒拾壹萬捌仟參佰肆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