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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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09號原告丙○○原名 揭博雅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7,524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項為2,652,484元,第2項為14,760元/月×104月即自99年9月10日起至108年4月17日止=1,535,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4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