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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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1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