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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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97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關係人竣德企業有限公司因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