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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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99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被告丙○○
丁○○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200元/㎡×占用面積200㎡=1,04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亦應於上開期限補正訴訟代理權授與之委任書(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5款),逾期不為補正,亦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