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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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00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 律師被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第1項聲明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元(計算式:①1147地號土地:土地面積269.3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6,000元×原告持分1/1=9,696,960元;②1148地號土地:土地面積125.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6,000元×原告持分1/1=4,521,600元,①+②=14,218,560元);第
4項聲明價額經核定為408,200元,合計14,626,76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