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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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2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競航上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百年度聲沒字第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伍玖參公克、零點壹柒伍參公克、零點玖 陸肆參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競航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毒偵緝字第六
六、六七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中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計三包,檢驗前淨重合計二點一一公克,屬違禁物,業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屬實,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一百年度毒聲字第一七八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年度毒偵緝字第六六、六七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而扣案透明結晶體總計三包經鑑定後確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點○五九三公克、○點一七五三公克、○點九六四三公克)之事實,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一百年四月十一日憲直刑鑑字第1000000706號及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憲直刑鑑字第1000000834號鑑定書二紙在卷可按(見一百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九號卷第十八及十九頁、一百年度毒偵字第四七六號卷第十八、十九頁),足見扣案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