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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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甲○○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所附卷之判決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