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陳由銓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二三號)及移請併案辦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0二一號與起訴事實係同事實),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告訴人丙○○○之妻,被告甲○○亦明知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二人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三月某日,連續多次在不詳地點,發生性行為多次,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通姦罪嫌、被告甲○○涉有同法條後段相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乙○○、甲○○妨害婚姻案件,起訴書認係分別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後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銘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雲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