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О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而其犯罪地又係在,檢察官竟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二、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月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84/03/08~pt2/PATTY;)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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