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查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且涉多次犯行,有檢察官起訴及併案犯罪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執行羈押,嗣於八十九年七月七日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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