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9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88年5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6,442元│91年8月20日起至│百分之19.71│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