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2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呂家榮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1年9月5日101年度訴字第68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呂家榮前於民國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68號判決「呂家榮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共參罪,均累犯....」,嗣經聲請人就附表(即上開判決之附表二)編號2、3所示部分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判決認聲請人非累犯,而撤銷原判決,惟就聲請人未上訴而已確定之附表編號1部分,原判決不查而仍以累犯論罪科刑,然因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聲請人是否為累犯,影響責任分數取得及計算晉級標準,已有損聲請人之權益,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之諭知云云。
二、按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聲請再審,然該款既係規定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自與輕於原判決所宣告之「罪刑」有別,所謂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應指與原判決所認罪名比較,其法定刑較輕之相異罪名而言,至於同一罪名之有無加減刑罰之原因者,僅足影響科刑範圍而罪質不變,即與「罪名」無關,自不得據以聲請再審。從而自首、未遂犯、累犯、連續犯等刑之加減,並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指罪名之範圍(最高法院70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雖認本院101年度訴字68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部分,論以累犯,顯有不當云云,惟如前開說明,「累犯」僅涉同一罪名有無加重刑罰之原因,僅影響科刑之範圍,其罪名既無影響,即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得聲請再審之原因,聲請人據此聲請再審,為無理由。另聲請人主張原確定判決就附表編號1部分之認定,有累犯之違誤,縱令屬實,亦屬法律適用當否,應循非常上訴程序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李怡蓉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和卿附表┌──┬────┬──────────────┬────┬─────────────┐│編號│行為人│犯罪事實│販毒所得│主文(含主刑及從刑)│││││(單位均││││││為新臺幣││││││)││├──┼────┼──────────────┼────┼─────────────┤│1│呂家榮│呂家榮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2,000元│呂家榮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99年7月29日晚間8時21分許,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物││││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林○││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農(00年00月00日生,真實姓名││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年籍詳卷)聯繫販賣毒品事宜後││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即於同日晚上9時15分許,在││財產抵償之。││││高雄市大社區某公園,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予林○農。│││├──┼────┼──────────────┼────┼─────────────┤│2│呂家榮│呂家榮與許○義共同意圖營利,│5,000元│呂家榮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伍││││命之犯意聯絡,於99年8月13日││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下午2時38分許,呂家榮先以上││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四││││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許○義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許○義││││動電話門號聯繫販賣毒品事宜,││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並相約於高雄市楠梓區某巨蛋超││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商,由呂家榮交付甲基安非他命││元與許○義連帶沒收,如全部││││1小包(重量不詳)予許○義,││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許○義即於同日下午3時21分許││財產抵償之。││││,至高雄市○○路上某遊戲場,││││││轉交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予某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並收取5,000元之對││││││價。│││├──┼────┼──────────────┼────┼─────────────┤│3│呂家榮│呂家榮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2,000元│呂家榮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99年8月14日下午6時6分許,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物││││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德聯繫販賣毒品事宜後,即於同││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日下午6時33分許,在高雄市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萣區「多那之」店前,以2,000││財產抵償之。││││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予││││││謝○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