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169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廿二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六號,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嫌原判決量刑過重,惟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一切情狀,認原審量刑並無不當,本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