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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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60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14時2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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