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86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4年度易字第123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請求減輕其刑,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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