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96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66號,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9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以下簡稱為被告)並未於本院審理期日到庭,亦未以書狀向本院提出辯解,其上訴狀亦未敘明不服原審判決之理由,被告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本院審理期日到庭,本院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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