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5年度重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5年重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85年度重上字第11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 律師被上訴人丙○○
7號被上訴人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八十六年六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經於八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裁定命在本院八十五年上訴字第一四三六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前述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有前述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陳賢慧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均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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