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王雪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
請調解,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請調解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仟
伍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