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李建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1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2,025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吳維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