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53號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羅士翃
複代理人  林武雄
被   告  陳俊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4月30日下午3時5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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