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余建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健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健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01年度板簡字第22號),無力支出
訴訟費用,業據提出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以為釋明,復經本院
調閱聲請人勞、健保等相關資料審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確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