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216號
原   告  顏美慧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美鈺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限原告於五日內補
正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鑑定價額之證明。查公告現值
非屬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鑑定價額,原告於101年3月19日陳報
土地之公告現值,尚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仍應於上述
期限內予以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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