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司店調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店調字第6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盧聖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貴英朱金龍朱金來朱金城朱秀美
朱麗卿朱銀珠林玉女 間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未於
聲請狀表明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額(如提出鑑價報告、房屋稅單
及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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