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店調字第6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盧聖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貴英 、 朱金龍 、 朱金來 、 朱金城 、 朱秀美
、 朱麗卿 、 朱銀珠 、 林玉女 間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未於
聲請狀表明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額(如提出鑑價報告、房屋稅單
及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