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0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
被   告  楊則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上
午九時四十六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補正本件威士及萬事達信用卡申請書。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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