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310號
原 告 王伯群
原 告 許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冉龍珍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叁佰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
佰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