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曾吉雄法官柯盛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