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7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筱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 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並提出最近6個月由公司發放之含加、扣項之薪資單(袋)。

二、請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三、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並提出提出名下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同區龍祥里2鄰國強二街257號12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聲請人於調解程序尚稱有非金融機構債權人需新增,請補正所指何人,並提供法院可送達文書之地址。  

五、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已提出部分則無庸重複提出)。

六、請說明每月個人(不含扶養費)之必要支出金額是否以原調解聲請狀提出之1萬8,500元列計,抑或係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14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6,768元之1.2倍即2萬122元列計?

七、請自行申請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倘該表上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請向該保險公司申請提出該保單截至本裁定送達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為何。  

八、請提出試擬之更生方案(即如分72期,1個月為1期,每月可還款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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