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告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琪 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今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告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琪 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