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救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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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救字第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向鈞院起訴請求與相對人乙○○
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應於遞狀時依法繳納訴訟費用,惟因聲請人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經查: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財產及所得明細之結果,聲
請人於九十三年度無所得收入,其名下僅有動產即車號00000000號之汽車一部,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一件為憑,復有經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以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北區國稅中和二字第○九四一○一六六八八號函復本院關於聲請人自八十八年度至九十二年皆無任何所得之綜合所得資料在卷可參,足證聲請人實為無資力之人。
綜上事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書記官蕭詩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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