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事聲字第12號
異議人 陳昱廷
相對人 宗陸仁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112年度司促字第1092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聲請請求相對人應連帶給付異議人51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惟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促字第1092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定51萬元為本金10萬元及期前利息41萬元,又異議人主張之期前利息係以部分本金3萬元所計算,有違民法第205條之限制,該期前利息應僅得主張2,249元(本金3萬元,自民國112年4月1日至同年9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為此提起本件聲明異議,請求應以全部本金10萬元計算期前利息,且系爭裁定之利息利率應依民法第205條之規定,以週年利率16%計算利息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系爭裁定為部分核准、部分駁回其聲請,系爭裁定嗣於112年11月1日合法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司促卷第43頁),異議人乃於112年11月9日具狀,就駁回部分聲明異議(本院潮事聲卷第13頁),是異議人於本件所提出異議,業已遵期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先予敘明。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其修法理由謂: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爰增列第2項,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不合於本條第2項規定者,法院得依本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等語。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同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大概如此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665號、99年度臺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異議人主張期前利息應以全部本金10萬元,自112年4月1日至同年9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等語,惟異議人於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陳明略以:相對人於112年3月間陸續向異議人借款14萬元,約定⒈其中7萬元(下稱系爭7萬元)應於112年3月底前清償,違者應給付⑴1萬元之利息及⑵至清償日止,每日5,000元之利息;⒉另外7萬元應於112年4月底前清償等語(本院司促卷第5-7頁),可見異議人所主張之期前利息,係就本金14萬中之系爭7萬元計算,又異議人自陳相對人就系爭7萬元已清償4萬元,是期前利息自應以3萬元計算,至為灼然,異議人嗣於聲明異議狀主張應以全部本金10萬元計算期前利息,顯無可採。
㈡又異議人就利息部分,前聲請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等情,亦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在卷可考,已如前述,是既然異議人主張之遲延利息以週年利率5%計算,本院以支付命令裁定當時之異議人之主張為系爭裁定,自無違誤,異議人主張應以民法第205條之規定,以週年利率16%計算遲延利息等語,與其請求顯不一致,自難採信。
㈢承上所結,系爭裁定期前利息計算為2,249元,及遲延利息之利率以週年利率5%計算,均無違誤,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就法院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為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所明定,是就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支付命令之處分,當事人雖得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規定提起異議,該異議並由該司法事務官所屬一審法院獨任法官審理該異議事件,惟對於第一審所為之裁定,因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自不得向第二審法院提起抗告,附予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