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2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210號

原告 楊宗澤

被告 孔令芳

訴訟代理人林俞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15日18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北屯區遼寧路一段與遼寧路一段111巷口,因在該機車右把手懸掛重物及單手駕駛,不慎撞擊原告所有行駛在上揭巷口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下稱本件車禍)。又系爭車輛經送估價,維修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8,760元,且原告因系爭車輛送修2星期無法使用,因而支出交通費用4,200元,以上共計22,960元,被告應賠付予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960元。

二、被告則以:依員警製作之初步分析研判表,本件係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未與被告駕駛之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因而發生碰撞,被告就本件車禍並無肇事責任,且原告於肇事後旋即離開,經路人追蹤始返回現場,若如原告所述當下遭被告機車撞擊,原告豈會離開現場?又被告因原告過失駕駛行為而受傷,業經提起過失傷害刑事告訴,原告尚應賠償被告知醫療損失及機車修復費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係指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發生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侵權行為,若其行為無從認定已侵害他人權利並構成損害,即不生賠償問題。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而就舉證責任之分配而言,原告起訴所主張之權利發生事實,如經被告否認,則原告就起訴主張之事實如係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瑕疵,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被告駕駛不慎而碰撞致受有損害云云,既為被告否認,自應由原告就前揭主張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就其主張,固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估價單、當事人登記聯單及行車紀錄器影像隨身碟等為證(見卷第14至21頁),惟上開資料充其量僅能證明兩造於112年7月15日18時54分許,在上開地點,分別駕駛車輛而發生碰撞,嗣原告將系爭車輛送修估價後,維修費用為18,760元等節,尚不足證明系爭車輛確實係因被告之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損害。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件車禍相關資料(含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酒精測定紀錄表、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初步分析研判表及現場照片等件,見卷第25至43頁),觀之其中現場照片,被告機車右手把及腳踏處確實有置放塑膠袋裝物品之情狀,然此尚不足以認定被告因而單手駕駛,轉向撞擊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之行為;且依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車沿遼寧路快車道直行行駛,行至事故地見對方汽車在左側後方靠近我往前開,雙方擦碰到致我倒車」等語(見卷第27頁),及原告於警詢時陳稱:「我沿遼寧路快車道直行,沒看到對方,之後聽到後方有碰撞聲,我就靠邊停車查看」等語(見卷第29頁),堪認本件車禍係原告自被告機車左後方向前行駛並超越時致而發生,惟仍無法確認系爭車輛係因被告駕駛機車不慎之行為而受損;復據員警製作之初步分析研判表,其上亦僅記載「原告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被告尚未發現肇事因素」等語(見卷第35頁),並未確認系爭車輛受損係因被告之駕駛不慎所造成,原告復表示其無其他主張及證據可提出(見卷第102頁)。準此,系爭車輛是否為原告所主張因被告駕駛過程之故意或過失造成並無法確定,原告主張可歸責於被告,空言無據,難認原告已盡其舉證責任。從而,系爭車輛縱有損害,既無法認定係被告所造成且可歸責於被告,原告主張其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及交通費用云云,於法即有未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2,96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3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王素珍

更多裁判書